沪财企[2006]20号

颁布时间:2006-03-28 15:34:04.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86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税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此次财税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本市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仍然实行网上联合年检,财税网上联合年检的密码是:12345678(可修改)。代码分别如下:长宁:G31010501;闸北:G31010801;虹口:G31010901杨浦:G31011001;静安:G31010601;黄浦:G31010101徐汇:G31010401;普陀:G31010701;卢湾:G31010301闵行:G31011201;南汇:G31011901;嘉定:G31011401青浦:G31011801;松江:G31011701;宝山:G31011301金山:G31011601;奉贤:G31012001;崇明:G31023001浦东:G31011501;市局:G31000001.

  三、年检审核内容各财税部门在做好财税网上联合年检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门审核内容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含表一、表二、表三)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4.财政登记证副本。

  经审核,财政部门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税材料收讫章,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5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二)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含表一、表二、表三)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4.加盖企业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交纳出资的验资报告);

  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审核,税务部门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税材料收讫章,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5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年检时间、地点市财税三、七分局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时间为4月17日—5月17日,地点为上海世贸商城(延安西路2299号);区县级征管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税年检。

  五、财税年检受理部门市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由市财税七分局派二名熟悉企业财税政策的同志参加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工作;区县级征管企业的财税联合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六、其他事项各受理年检的财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漏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办理年检。

  各财税机关应按时完成年检工作,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分别报送市局企业处、征管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